少数穆斯林国家推行伊刑法<br> 数据显示未能有效减少罪案

[ad_1] 吉兰丹政府日前通过《2015年(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令二》,迄今争议不息。看回全球49个穆斯林占多数人口的国家,虽然当中大部分向穆斯林实施伊斯兰家庭法,但只有11个国家选择通过伊刑法。

这包括沙地阿拉伯、伊朗、阿富汗、苏丹以及去年才通过伊刑法的汶莱。另外,印尼的亚齐省、尼日利亚北部以穆斯林为主的州属,以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了迪拜和哈伊马角酋长国),同样实施伊刑法。

全球11国落实伊刑法

根据可兰经所阐明,伊刑法规范4种罪行,即偷窃、通奸、诬告及打劫。

不过,伊斯兰法学学者莫哈末哈欣(Mohd Hashim Kamali)在《大马伊刑法:课题及发展》一书中指出,吉兰丹伊刑法已扩大原有的范围,纳入另外两项罪行,即饮酒及叛教。

莫哈末哈欣也是国际伊斯兰大学前法学教授,目前担任伊斯兰研究机构(IAIS)的执行长。他在书中指出,可兰经原本并没注明饮酒及叛教罪,反之记载在圣训及法理参考书中。

大马犯罪水平处中等

《当今大马》引用英国经济学人智库(EIU)以及联合国药物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最新数据,来比较一些落实伊刑法国家的犯罪水平,以了解伊刑法到底起多大的阻吓作用。

英国经济学人智库(EIU)报告提供每个国家的社会罪案恐惧感(perceived criminality)与暴力罪案水平。

罪案恐惧感可被诠释为个人的安全感。

在英国经济学人智库的指数中,马来西亚获得2及2.5分。指数越小代表犯罪水平越低,最高的指数为5分。

而联合国药物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记录则更为详尽,录下偷窃及抢劫等罪行的数据。这些罪行都是在伊刑法涵盖范围内。

这份报告的最新数据是2006年,平均每10万人口中,即发生141宗偷窃案及81.4宗抢劫案。

汶莱

罪案恐惧感:无数据
暴力罪案:无数据
偷窃案率:每10万人口中发生303.2宗(2006年)
抢劫案率:每10万人口中发生0.5宗(2006年)

汶莱在去年5月起,分三个阶段落实伊刑法,目前处于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包含的罪行包括没有履行周五祈祷、不尊敬斋戒月及不雅行为,后两项罪行同时规范穆斯林与非穆斯林。

必须提及的是,马来西亚多个州属的伊斯兰法庭,经已执法对付上述三项罪行。

汶莱下两个阶段的伊刑法料将在2016年杪开跑,并会涵盖更严重的罪行,例如偷窃、抢劫、亵渎,以及更严厉的惩罚,包括砸石。

汶莱去年开始执行伊刑法一事,成为国际头条。有者更呼吁杯葛,汶莱苏丹哈桑纳尔(Hassanal Bolkiah)有关的豪华酒店。汶莱苏丹是伊刑法的主要推手。

汶莱当局也在去年的圣诞节前夕指示,移除圣诞装饰而引起争议,再次让汶莱伊刑法登上国际头条。

汶莱宗教事务部长甚至发文告,警告穆斯林别参与非穆斯林的庆典,同时警告非穆斯林不要公开欢庆本身的宗教节日。

根据《Borneo Bulletin》报道,该名部长说:“非穆斯林公开展示宗教庆典,可被视为弘扬非伊斯兰教的宗教,而这在伊刑法第209(1)条文下是罪行,即向穆斯林传教”。

巴勒斯坦

罪案恐惧感:3(中等)
暴力罪案:4
偷窃案率:无数据
抢劫案率:无数据

巴勒斯坦在1979年落实伊刑法,统称为伊刑法条例(Hudood Ordinances),以取代英殖民时期世俗刑事法典的一部分。

该国妇女权利捍卫组织多次提出反对,因为这个伊刑法条例所阐明的通奸,并没区分强奸与自愿性行为。两者都需要4名穆斯林男子目击插入行为,并供证后,才能定罪。

因此,强奸案受害者若无法提供证人,则可能反被控通奸。

吉兰丹伊刑法同样没有区分通奸与强奸。

根据巴勒斯坦国家委员会有关妇女地位的调查显示,在2003年,有80%的女性入狱是因为他们无法提供被强奸证据,因此在通奸罪名下被定罪。

该国伊斯兰思想理事会在2007年检讨伊刑法条例后认为,伊斯兰条例在打击罪案上效率不大。伊斯兰思想理事会是政府单位,主要为政府提供伊斯兰法律的谘询。

调查报告说:“数据显示,伊刑法条例无效打击巴勒斯坦罪案。”

“虽然投报的案例数目并非最好的犯罪率指数,但即便如此,还是可看到伊刑法罪行的犯罪率并没减少。”

尼日利亚

罪案恐惧感:5(非常高)
暴力罪案:5
偷窃案率:每10万人口中发生13.4宗(2012年)
抢劫案率:每10万人口中发生1.8宗(2012年)

在尼日利亚36个州属中,共有12个州属落实伊刑法。这些州属都以穆斯林人口居多,最早是由尼日利亚北部的扎姆法拉州(Zamfara)于1999年开始推行伊刑法。

至于其他的州属,则沿用英国的刑事法律。

如同吉兰丹,尼日利亚的伊刑法只实施在穆斯林身上,但唯一的分别是,若非穆斯林愿意,也可选择在伊刑法下受审。

我国首席大法官阿都哈密在2013年致词时,引述尼日利亚阿布贾(Abuja)高庭首席大法官依布拉欣(Ibrahim Bukar)的一封电邮表示,尼日利亚伊刑法面对执行的问题,因此无法有效执行法律。

依布拉欣说,尼日利亚过于急促推行伊刑法,推行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不是真正需要这套法律。

他指称,尼日利亚的伊刑法是由相关州属所推出,并未咨询联邦政府的意见。

“多数法律学者并不熟悉(伊刑法),这也是导致它不成功的原因。整体而言,基于这些原因或更多,伊刑法不能说是一个成功的制度。”

阿布贾法律学院法律学者贝洛(Aminu Adamu Bello)同样认为伊刑法有问题,尤其伊刑法与普通法之间所出现的司法争议。

大马或面对同样处境

同样的,伊刑法若在马来西亚落实,或许会面对与尼日利亚相同的问题,因为大马与尼日利亚拥有相同的法律制度。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国内多宗改教所引发的争子及抚养权问题,尤其是伊斯兰法庭与民事法庭发出不一样的庭令。

贝洛在2010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罪案数据并没显示伊刑法会影响反社会行为,甚至是罪行如偷窃。

他呼吁暂停伊刑法,并设立一个新的法律学校,确保法律学者得到足够的伊刑法教育与培训。

“或许(伊刑法)应该暂停一段时间,直到贫穷水平降低,或待相关的伊斯兰社会经济已扎根或蓬勃发展。”

(转载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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