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挺反恐却反对防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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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会不会走上越反越恐的道路?
【时政】水中倒影
2015年3月9日至4月9日召开的国会下议院会议,政府一口气提呈系列极具争议的“政府法案”,包括《2015年防恐法案》以及与其相关的另7项政府法案;针对社交媒体与一旦罪城,人民代议士将失议员资格的《2015年煽动(修正)法案》;以及撤除内部监督机制,即撤去国家银行代表的《2015年退休基金局(修正)法案》等。
但是,这些政府法案的辩论与通过,只用了4月1日、2日、6日、7日、8日、9日,一共6天的时间。这次下议院会议在短短的6天内,将辩论并通过近20项政府法案与5项政府动议。另有几项法案展延。平均一天三项政府法案;最后一天的最后时段,一口气将通过5项政府动议,包括再次延长一项具争议性的“行政条文”动议多5年——《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第1(4)条文。
3月30日,内政部长提呈两项新的政府法案,即充满争议的《2015年防恐法案》与《2015年反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同一个早上,副内长提呈5项相关修正案。隔天,首相署部长提呈另一项相关修正案。这8项政府法案攸关防范国内外恐怖主义。
4月1日,国会智库政改研究所(KPRU)率先发表一篇分析文章,提出《2015年防恐法案》是“内安法复辟”,并主张国会在完成政策辩论阶段之后,将《2015年防恐法案》呈交国会特别委员会,由国会特别委员会针对法案的所有细节,展开全面与详细的审议。之后,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与人民公主党副主席努鲁依莎先后提出同样的主张。惟国会下议院议长与内阁无动于衷。
隔天下午4时,政改研究所在国会主办有关这8项政府法案的国会政策汇报会 ,并邀请新任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Steven Thiru)与其4人团队,针对这8项政府法案,提供分析。

全院式审议程的问题

一项法案在完成政策阶段辩论之后,即刻进入委员会辩论阶段。马来西亚的委员会辩论阶段,有别于一般西敏寺(Westminster)议会传统。其它西敏寺议会是将法案呈交一个小众委员会,马来西亚却是在继续呆在议会厅内,进行全院式委员会的审议程序。
在英国国会,这个小众委员会称为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马来西亚国会也有常设委员会,但是,从马来西亚国会的发展脉络来看,如果可以促成议会改革,让小众委员会审理法案成为议事惯例,相关委员会属于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而非常设委员会。
目前的全院式委员会,在审理法案细节方面不够全面与详细。最重要的是,在全院式委员会的议会运作下,委员会辩论阶段仍然受到行政权的主宰,国会议员仍然扮演“橡皮图章”的角色。
《议会常规》赋予马来西亚国会“政府事务至上”的议事程序;国会惯例与马来西亚“行政立法合一”的权力架构也说明,朝野议员,包括国阵后座俱乐部议员,无法主宰议事程序。只有相关政府动议与法案的内阁部长与代表“首相意愿”的首相署司掌国会的部长,能够主宰议事程序。

未审先扣加限制居留
政改研究所要求将8项攸关防恐的政府法案呈交国会特别委员会,不是基于反对政府反恐的用心,而是细读这些政府法案,并与其它国家的反恐法对比之后,认为政府只需要提呈《2015年反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并修正其它相关法令,无需《2015年防恐法案》,在法规层面已经足于应付恐怖主义活动。其它层面比法规更为重要。
第二,《2015年防恐法案》比内安法具备更多争议性条文。它不只全面恢复“未审先扣”的相关规定,也恢复“限制居留”的规定。换句话说,《2015年防恐法案》是21世纪版本的“未审先扣”+“限制居留”。
第三,先进国也有反恐法。但是,英国与澳洲的反恐法只允许14天的扣留期,无法控上法庭就要放人。反观马来西亚,扣留21天之后,可以延长扣留38天,之后在逮捕令下,延长扣留2年,之后可以延长2年,再延长2年……。若是限制居留,则在扣留21天和38天之后,限制居留5年,之后可以延长5年,再延长2年……。

内长仍能控制防恐会
第四,美国的关塔那摩湾拘押中心(Guantanamo Bay detention camp)针对的是外国人,而非美国公民。我国政府这次提呈的《2015年反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已足用,何须对付本国公民的《2015年防恐法案》?
第五,被控恐怖主义活动是严重罪行,为何一个人被逮捕之后的24小时内,是交由推事审理,而非交由高阶法庭,即高庭法官审理?若以国会上下议院加以对比,推事庭好比上议院,有什么能耐,可以扮演好三权分立的角色呢?
第六,虽然斟酌权从部长手中转移到防恐理事会主席手中,但是,《2015年防恐法案》规定,防恐理事会主席必须具备的是15年的“法律经验”,而非15年的法官经验。如此一来,任何人,比如像我这样审阅法案的政策研究员,资历达到15年,岂不是可以受委为防恐理事会主席?我要说的是,这样的规定,方便部长进行“政治委任”,委任任何他属意而且听话的人选,而表面上不再掌握斟酌权的部长,继续握有关键的“决定权”。

防恐会权力过大堪虑

第七,由8位成员组成的防恐理事会,权力大过法庭。司法审理权只剩下审理程序的窄小空间。防恐理事会委任的调查官,处理国家大事的权力还大过法官。
第八,在缺乏足够的司法审理权之下,防恐理事会和调查官的运作将变得神秘兮兮。中国和寮国发生过的扣留犯“不知身在何处”的事迹,是否将成为马来西亚未来的“监狱风云”剧本?
第九,在“黑箱作业”的情况下,调查官打恐的手段充满疑窦。在21世纪的今天,是否为了让一个人承认罪行,调查官可以使用残酷的手段,折磨扣留犯?
第十,政府依据什么标准将一个组织标签为恐怖组织?一些美国标签的恐怖组织,是国内伊斯兰社群常有保持联系的组织——它们被视为伊斯兰世界这个大家庭的想象共同体。在网络的年代,此岸标签彼岸联系,教人情何以堪?

反恐与防恐法未必是同一件事。在小国马来西亚,它可以是两码事。我担心,防恐法的落实,会让卡夫卡的《诉讼》(The Trial)剧本复活。
(转载自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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